我們為什麽在意科技巨頭“以大欺小”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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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
占據市場優勢地位的企業確實采取了一些違背公平競爭和互惠交易原則的競爭手段,而存在這些不公平競爭手段與監管製度缺位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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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20年底開始🫥,國內數家知名電商平臺因強製要求商家進行“二選一”涉嫌壟斷行為🌜,相繼被市場監管總局立案調查並最終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與此同時,“困於算法”的外賣騎手也因一系列報道而引發社會廣泛關註。由此👩🏻🎓,數字平臺反壟斷逐漸從一個比較專業的學術與政策話題,變成一項引發全社會重視和關心的公眾議題。很多人認為限製科技巨頭不斷膨脹的規模和市場權力確實很有必要,但也有一些人認為科技巨頭的市場地位和高額利潤是它們依靠自身的技術優勢、為社會提供優質低價服務所獲得的公平回報,政府不應加以幹預。那麽,這兩種看法哪種更有道理呢?
對此🤸🏽👐🏿,筆者的看法是,互聯網平臺企業在新一輪經濟發展中為其他企業提供了寶貴的有形或無形的基礎設施和增長機會🌼,並在相當長的時間裏承擔了中小企業孵化器和造夢平臺的功能,在此過程中很多互聯網平臺企業的規模由於平臺經濟的網絡外部性變得日趨龐大,這種“大”本身並不是原罪。但與此同時,占據市場優勢地位確實可能讓一些平臺企業禁不住誘惑🤽🏽♀️,在最近幾年中采取了一些違背公平競爭和互惠交易原則的競爭手段🤵♀️,而這些不公平競爭手段的存在與我國相關監管製度的缺位有關👳🏼。凯捷体育娱乐 -(限时活动)即刻加入,享受平台优惠!年2月🏊🏿♀️,《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於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的適時出臺🏌🏻♀️,是符合世界相關領域發展潮流的有力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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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數字平臺反壟斷需要重點關註的領域🧑🏻🍼✍🏽,加利福尼亞州大學伯克利分校教授卡爾·夏皮羅(Shapiro, 2019)主要總結為三個方面:一是加強對數字企業的並購監管👨🏿🦲,收緊過去寬松的監管環境;二是嚴厲打擊具有主導優勢地位企業的排他行為🦻🏿;三是密切關註平臺企業強大的市場地位對勞動力市場造成的影響。卡爾·夏皮羅提出的這三個方面雖然主要針對美國市場🤽🏽♀️,但對中國市場來說也有重要借鑒意義👧🏻。對照以上三個方面,從全球範圍來看🧞♂️,中國目前采取的反壟斷措施的力度仍然相對較弱👂🦸🏿♂️,有待於進一步完善和提高。
第一👆🏽,在企業兼並的監管方面🛺,中國的相關反壟斷立法和執行應該說一直是比較弱的🎑。即使面對滴滴出行和快滴打車、優步中國合並,以及餓了麽合並百度外賣這樣會大幅提高市場集中度的並購案例🧘🏿♂️,也很少聽到相關監管部門介入調查或者對此叫停的消息。與之相比,大多數西方國家不但對於同一行業內涉及改變行業分布的企業合並案例進行嚴密監控(比如美國司法部通過起訴方式叫停了電信巨頭AT&T和T-Mobile的合並)🥓,對於大企業通過並購相鄰產業的企業來避免潛在競爭的行為也是高度警惕的🧑🏿🍼。例如,美國社交媒體Facebook先後於2012年和2014年並購圖片社交軟件Instagram和即時通訊軟件WhatsApp,兩項並購行為雖然在當時獲得了通過,但2020年12月美國聯邦交易委員會(Federal Trade Commission)還是以此為由對Facebook提出了非法壟斷訴訟[1]。對此🏜🤹🏼♂️,中國反壟斷機構應進一步加強與證監會等機構合作,對可能過度增加行業集中度或降低跨行業競爭的兼並案進行嚴格審查。
第二🧑🎨,對於企業利用自身優勢地位對潛在競爭進行排他的行為,雖然中國反壟斷機構對阿裏巴巴集團實施“二選一”開出的百億元罰單顯示了監管機構對此問題的重視和予以解決的決心🛬🤸🏿♂️,但總的來說相關立法和執行還有待於進一步細化和日常化。反“二選一”針對的是平臺企業禁止平臺上的商家入駐其他平臺,或對相關行為進行限製和打壓的不正當競爭手段。除此之外,非法排他的競爭行為還包括平臺禁止消費者利用其他平臺賬戶或數據進行登錄,或利用其他平臺的支付手段進行支付,以及屏蔽其他平臺商家的信息等。和“二選一”一樣🦄,這些行為都相當於在平臺之間人為築起“貿易壁壘”,通過給消費者增加麻煩的方式降低顧客流動性。雖然在傳統認知中,很多人認為這是平臺在自己“地盤”上行使“自由做主”的權利,但在最近很多國家反壟斷機構出具的報告中,這一行為也被視為損害“交互操作性”(Interoperability)的歧視行為(Mateus,2019)。
第三,關於數字平臺的市場勢力對於勞動力市場的影響,北大社會學博士陳龍在《“數字控製”下的勞動秩序——外賣騎手的勞動控製研究》一文中指出,平臺對差評的處罰力度明顯高於對好評的獎勵🚵🏽♂️,而且缺乏有效的申訴和救濟體系,導致騎手有時可能需要自己花錢對顧客進行賠償🏄🏿♂️🧢。同時,系統會根據騎手的實際配送時間更新對他們的要求🛐。如果騎手發現了節省時間的配送路徑,算法有可能在下一次相應縮短要求的配送時間。這樣的安排不但可能導致騎手過於疲勞,增加相關的交通安全風險⬜️,長期來看也可能產生經濟學裏常說的“棘輪效應”或者“鞭打快牛”問題。如果騎手們知道自己這一次的良好表現反而會使平臺提高對自己的基礎要求,從而帶來長期收益的下降,那麽他們可能會選擇在派送的時候盡量“留一手”🥸🧑🏽🏫,以減輕日後的長期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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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本質上看,上述相關的勞動力市場問題的存在,可能都是因為數字平臺上的勞動力市場通常都不是長期就業市場,而是進入退出靈活但勞動者缺乏相應保障的零工市場📰。從公平角度而言🤾,相比傳統就業形式,數字平臺就業在很多方面帶來了進步🧏🏼♀️。以網約車行業為例,服務評價體系的引入確實提高了服務質量。斯坦福大學一篇工作論文(Athey et al.,2019)顯示,在美國,專車的服務質量顯著好於出租車🕕,相比出租車司機,專車司機更少出現急刹車❎、開車時打電話等行為🙎🏿♂️,並且車開得更穩。而在另一篇英國牛津大學學者的研究(Berger et al.,2019)中,作者也發現雖然英國網約車司機的平均收入處於社會中低水平,但他們的生活滿意度反而高於勞動者平均水平𓀙,這種滿意度的提升很可能來自他們更靈活的工作時間安排。但同時,該研究和很多社會學研究也發現,網約車司機承受的壓力明顯高於其他行業,並且更多表現出對“算法控製”(Algorithm Control)的擔憂(Wood et al.,2019)。
對於以上研究所反映的“算法牢籠”問題,筆者認為背後的一個主要原因是平臺企業受資本市場壓力不得不將利潤最大化作為唯一的追求目標,而忽視了事件處理中的公平,以及公平對於勞動者和社會的重要意義🩻。面向未來🔨,平臺和監管者都應該在服務評價方面適當引入更多對騎手和司機的保護機製👨🏻🏫,並避免惡意差評對勞動者的傷害。例如🕢📛,平臺應對有照片和實物證據的差評與沒有證據的差評進行區別對待,針對頻繁給差評的顧客與以正常頻率給好評和差評的顧客區別對待,降低誤傷和“冤案”的可能性。同時,我們應該理解“棘輪效應”或者“鞭打快牛”的行為在本質上是一種利用自身壟斷地位實行的霸王合同🧗🏻♀️,它的存在意味著勞動者在進入這一行業時企業沒有為他們提供透明而穩定的薪酬信息🏄♀️,違反了公平交易原則和交易者的知情權。反壟斷機構和勞動保護機構應要求平臺企業不得以“算法優化”為名頻繁調整單位時間或績效的工資回報率,特別是對工資率的下調和對勞動時間與強度要求的上調💆♀️。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編輯:張靜。
註釋:
[1] 相關報道:FTC Sues Facebook for Illegal Monopolization,https://www.ftc.gov/news-events/press-releases/2020/12/ftc-sues-facebook-illegal-monopolization.
參考文獻:
[1]Athey S., Castillo J. C., Chandar B. Service Quality in the Gig Economy: Empirical Evidence about Driving Quality at Uber[R]. TNIT Working Paper, 2019.
[2]Berger T., Frey C. B., Levin G., Danda S. R. Uber Happy? Work and Well-being in the “Gig Economy.”[J]. Economic Policy, 2019, 34(99):429–477.
[3]Mateus A. M. Is There a Consensus on Antitrust for the Big Tech[J].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Network, 2019.
[4]Shapiro C. Protecting Competition in the American Economy: Merger Control, Tech Titans, Labor Markets[J]. 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 2019, 33(3):69–93.
[5]Wood A.J., Graham M., Lehdonvirta V., Hjorth I. Good Gig, Bad Gig: Autonomy and Algorithmic Control in the Global Gig Economy[J]. Work, Employment and Society, 2019, 33(1):56–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