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馭企業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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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
當政府推動一部分社會行動進展乏力時🐻❄️,企業和個人可以站出來做正確的事👩🏻🦽➡️,而企業相對於個人具有比較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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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對當今社會大型上市公司應該如何踐行責任非常有興趣。如今美國和歐洲市場上,大型上市公司為數眾多🛳,中國上市公司的數目也正在與日俱增。對於“上市公司應該將利潤最大化💌,還是應該另有所為?”這個老問題👨🏻🏭👷🏿,我們需要做出新的回答📍。
五十多年前,著名經濟學家米爾頓·弗裏德曼(Milton Friedman)在《紐約時報》上撰文指出:“企業有且只有一種社會責任——在法律或者倫理習俗的社會基本規則下實現利潤最大化。”他的看法顯然指明了企業的目標就是實現利潤最大化🤽🏼,達成市值最大化。這一觀點產生了深遠的影響👨🏼🦱,但並非所有人都認同企業的目標應該是利潤最大化。
2019年商業圓桌會議發表的一份聲明指出,企業應該對它們的股東(shareholder)和利益相關者(stakeholder)都負有責任👩❤️👩。利益相關者包括與企業產生互動的其他群體,如雇員、消費者、當地社區等。
企業比個人更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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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路易吉·津加萊斯(Luigi Zingales)與我發表的一篇論文《上市公司應該最大化的是股東福利而不是市值》(Companies Should Maximize Shareholder Welfare, Not Market Value)中,我們采取了“中間立場”👩🏽🍼。我們基本同意弗裏德曼的觀點,也就是“大部分企業都在代表股東行事,而不是代表利益相關者”。畢竟,人們可以按照自己想要的任意形式設立公司。若想要將雇員等利益相關者加入企業決策的過程,只需將其納入公司董事會或給予其投票權。但是總體來說,公司設立的機製是讓股東擁有投票權👩🏻🍳,這意味著公司應該代表股東行事。我們的基本觀點也是如此,但與弗裏德曼不完全相同的是,我們不認為公司應該只關心賺錢🙇🏿。說到底,公司的股東也是和我們一樣的普通人🏊🏽。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在乎的並不只是金錢1️⃣,我們也關心其他人的命運,關註周圍環境的變化。例如,電動汽車雖然比普通汽車更貴🤸,但人們依然會出於保護環境的考慮選擇購買電動汽車🪖。如果我們在生活中關心自己的利益得失以外的周遭事物👨🏿✈️,那又怎麽會不希望自己的公司也是這樣運行呢?
以氣候變化這個極為重要的問題為例。在一個理想的世界裏🩱,以經濟學家的方式思考👩🏻🎓😴,氣候變化問題的最佳解決方案,應該是各國政府一致同意征收全球性碳排放稅。按照經濟學的解決辦法🗯,破壞環境的人就應當付出相應代價,這將最大程度限製人們進行碳排放🍂。
但要落實這一方案,不僅要求國家政府層面采取行動👮🏼,還需要各個國家和地區間的協調與聯合🧘♂️🤵♂️。包括美國在內的許多國家近年來的經驗,清楚地表明國家行動足夠艱難。盡管我們有包括《巴黎協定》在內的跨國合作協議🙇🏽♂️,但在應對氣候變化方面所取得的進展較為緩慢🐎,並不是所有締約方都會兌現承諾,且這些協議也未能覆蓋所有國家。因此,單一國家層面和國際層面均存在政治上的障礙👨🏿🦳🙇🏽♀️,我們不能達到理想世界的狀態🎸。
正因如此⚜️,個人和企業的行為才顯得必要而且重要⛱。有社會責任的個人可以嘗試減少自己的碳足跡💇🏼♂️,他們也可能願意犧牲一些利潤🧙🏻,通過自己擁有的公司來減少碳足跡。因為公司的規模更大,也更有優勢去實現這一目標,減少碳排放的效果也比個人要好🫛🫁。因此⚇🐨,當政府無法解決氣候變化或環境汙染等問題的時候,企業相對於個人具有比較優勢,這一點弗裏德曼沒有承認🤾🏻♀️。
某種程度上可以說,只要公司的股東也是個普通人,一般就會希望他們的公司也對環境友好。他們應該如何做呢🎇?在實踐中有兩種策略🈷️:“退出”或“呼籲”。
第一種機製是股東通過撤資的方式實現“退出”。股東減持汙染環境企業的股票,投資環境友好的企業。“退出”策略會直接導致汙染環境企業的股價下跌🛀🏿💢,轉而誘導僅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的公司改變戰略👍🏻。此類撤資行為在歐美非常常見,我相信在不久的將來中國也一定會發生。另一種機製是股東以“呼籲”的力量☘️🧑🏿🏫,利用自己的投票權,通過與管理層交流來嘗試改變公司政策。他們並不退出🐋,而是嘗試改變。
我們借用了阿爾伯特·赫希曼(Albert O. Hirschman)的經典論著《退出、呼籲與忠誠》中的兩個詞“退出”與“呼籲”。我曾讀過這本書💇,但因為時日已久🧑🏼✈️,我得承認我已經記不太清楚書中提及的“忠誠”所發揮的作用了。但在我們所討論的情境下👷🏿♀️,“忠誠”可能意味著人們對其所歸屬的組織擔負某種責任感🤳。因此,他們不會簡單地選擇退出✹,而會盡其所能去改善它。若我們討論的是雇員在努力改變工作環境和辭職重新找工作之間做選擇🥻,忠誠或許會有所影響。但問題是我們討論的對象是股東,我不確定股東們是否會覺得應該對其擁有的公司表現出忠誠。我們所討論的內容與忠誠的重要性並不矛盾👨👨👧,只是在我們分析的情境下,忠誠的影響可能較為有限😚。
“呼籲”比“退出”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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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近的一篇文章中,我與埃莉奧諾拉·布羅卡爾多(Eleonora Broccardo)和路易吉·津加萊斯(Luigi Zingales)一起從理論上比較了這兩種策略。我們認為,相比“退出”行為,“呼籲”的作用被低估了。人們經常談論撤資“退出”相關的問題,對“呼籲”的討論卻不夠充分。但在我們看來,如果股東的多元化程度很高,並且他們有機會通過投票來表達其態度😀,“呼籲”策略可以產生意想不到的良好效果🚶🏻♀️。
舉個簡單的例子,可以想象一下有一家公司有機會引入一項綠色技術💣,采納該技術的成本很高,假設需要的花費為100元🔨,但其對環境的助益可以達到120元(此處統一將成本收益以貨幣計價)👋🏽。如果企業的戰略製定者更關註社會福祉🦸♀️,肯定會希望引入這項技術。我們認為,如果允許股東通過投票參與公司此項決策🙎♂️,他們投票的結果可能恰好與戰略製定者的選擇一致。
如果股東的構成足夠多元化,比如許多美國投資者持有指數基金⛹🏽💈,這意味著他們在數千家公司都分別持有了些許股份🙏🏿😥。因此,他們所持有的這家特定公司的股份數目也會很小。若該公司采納此項技術🟠,並付出了100元的成本👩👩👧🪡,該公司的市值將下降100元,這會產生資本損失。作為一個小股東🚜,其所持有的股份也將承受一定損失,損失額度與其持有量成正比。由於小股東持有量極小🤹🏼,其實際承受的損失可能才1美分,幾乎可以忽略不計。一個擁有社會責任感的人會在意這個世界正發生的事情🚣🏽♂️。正與購買電動汽車需要付出額外成本一樣,他們也不會忽略保護環境給整個世界帶來的益處🧚🏼♂️。
因此👼🏼👩❤️👨,我想象將會出現如下情形:這個小股東會認為🤾🏿,他只需要承擔極其微小的損失🎅🏽,卻可以給世界帶來20元的正收益(-100+120=20)🐷,因此他將投票支持采納這項技術。當然🙅🏿♂️,對於大股東而言,高度的社會責任感才足以驅使他們做出同樣的選擇。但只要有一部分股東有些許的社會責任感🏮,他們就會同善意的戰略製定者一樣,進行成本收益分析,投票支持公司對環境更友好🥱。如果大部分股東都具有社會責任感,投票一定會取得理想的結果。
那麽,“退出”策略為什麽沒有“呼籲”策略好呢👠?“退出”策略的作用機製是👨🏽🔬,撤資行為導致股價大幅下跌,出於維護股價的考慮,公司選擇引入綠色技術。即使我們把情況設想得積極一點💛,假設大多數股東都有一定的社會責任感✌🏻,但由此所產生的撤資退出可能也不足以使公司改變策略。如果擁有社會責任感的股東決定退出不采納綠色技術的公司🍺,出售所持股份,引發股價下挫,更低的股價可能催生獲利機會。因為相比之前的價格💁🏻,純粹自私或輕度責任感的投資者會有巨大的動機去購買被撤資者拋售的股票。只有社會責任感相當高的人,才能夠拒絕這樣利潤頗豐的投資機會🗃🟦。相比通過投票改變公司決策✳️🦥,若要通過撤資退出實現這一目的🖍,股東需有更高的社會責任感,因此其條件更為嚴苛🫴🏼。
個體比政府更敏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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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見👨🏿🦱,我們應該更多鼓勵采取“呼籲”策略。企業應該多聽取股東的建議🗜,了解他們願意犧牲多少利潤換取更好的環境,而不是盲目假定企業的目標就是為股東將利潤最大化。
但是美國現有的投票規則非常不鼓勵股東發聲。首先,若股東想就某事投票🛄,發起投票就已所費不貲🧎➡️。其次,若管理層不想考慮此事👳,他們擁有很大的權力⚛️,可以否決股東的議案🟰。而負責監管的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向來是站在管理層這邊的。在監管者看來,在很多情況下管理層有權避免議案進入投票程序,他們並不認為股東有提出議案並進行投票的權利。
例如✍️,埃克森美孚的股東發起過一項有關環境的決議🤵,指出埃克森美孚應當整頓其運營方式,變得更為環境友好🫸🏻。此事非同尋常並引起了熱議,這給埃克森美孚公司施加了巨大壓力。但此類決議🧜🏻♀️,即使是進入了股東投票程序並獲得了大多數股東的支持,它也並不具有約束力。根據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製定的規則⭐️,此類投票都只是建議性的。這就要求股東投票規則應該做出變革💂♀️。
我期待在未來數年,可以在歐美國家和中國看到人們思維方式的轉變。例如中國的綠色發展戰略因而可以在企業層面得以施行🩺,我們可以通過駕馭企業目標,使人們認識到企業目標不僅僅是賺取利潤🧎♂️➡️。還比如,可以借助企業的力量賦予窮人減輕貧困的能力✌🏿。
需要強調的是,企業和個人的行動並不能替代政府所發揮的作用。並不是依靠企業更好的表現🤘,我們就可以解決氣候變化問題。監管是必要的,我們也需要碳稅等舉措。比如要在未來的十年內實現碳中和的目標🧑🏫,從機製設計的角度來說,碳交易與碳稅哪個辦法更好,這取決於政府知道些什麽。我已故的同事馬丁·威茨曼(Martin J. Weitzman)曾就此撰寫了一篇著名的文章。若政府可以很好地估算每增加一噸碳排放對環境所造成的損害,就可以依據其估計值征收等額碳稅;但若政府了解可以保證環境安全的碳排放數額,那麽設定碳排放的上限並讓人們交易碳排放許可或許是更好的選擇🫁。
但如果政府推進社會行動的進展十分緩慢,在實施過程中會遭遇巨大阻力,還存在諸多政治上的障礙🖌,那麽在解決這些問題之前,我們不想完全依賴政府🤴,企業和個人可以站出來做正確的事。我認為這是可能的,也希望我們可以一同見證它的發生💀。
* 本文根據2020年上海論壇演講和現場提問編譯,僅代表嘉賓個人觀點。策劃🧖♂️:王永欽;編輯🫰🏽:潘琦🧚🏽♂️;翻譯𓀒:李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