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企業在美爭議的處置之道

導語
了解美國法律程序,未雨綢繆🏋️👃🏻,審慎對待。

當中國企業遇到拖欠貨款的美國客戶威脅要破產,誰應該怕誰?投資美國地產三年了房子還沒蓋出地面🛣,來自中國的投資者能跳出這個坑嗎🎂?美國子公司早已關張👨🏽🍳,美國原告的訴狀卻追到國內總部🏄🏿♂️,中國公司要不要應訴?
當中國企業遇到美國法律
中國企業在什麽樣的情形下最容易卷入在美法律爭議😀?我們將從貿易、投資🧐、理財三個有代表性的方面列舉真實案件🧛🏿♂️,但為避免任何對號入座的嫌疑,所涉及的各種標的都用假想的“牛仔褲”來取代。
第一類是貿易爭議。改革開放之初🚴🏼♂️,拉動中國經濟增長的企業主要是出口外向型企業。例如🤙🏻🧑🏻🔬,中國的一家牛仔褲企業做了一萬條牛仔褲出口到美國,美國進口商收到貨品後發現拉鏈全被釘反了,協商未果之後🎭,美國進口商就此提起訴訟。如果中方采取“鴕鳥政策”不應訴🦙,美方在美國法院就算拿到缺席判決🤞,在中國也很難執行。因此,過去中方在美國遇到訴訟後👨🏫,積極應訴的動力不足,最後也不了了之。然而這些年來,我們在美國觀察到一種新的趨勢:不是美方起訴中方,而是中方起訴美方🧑🏿💻🚁。由於種種原因,美國的不少進口商、零售商近年來業績不佳,拖欠中方貨款的情況越來越多。就類似的美方賴賬情形👌,我們正在代表多家中方原告,在美國各地處理多起訴訟🐨,涉及金額從上百萬美元到幾千萬美元不等。隨著中國企業的實力和自信不斷增強,加之對美國法律體系越來越了解,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願意主動拿起美國法律武器,在美國的土地上向欠款的美方企業維權👱🏻♀️🏌🏻,這是近年來我們觀察到的積極趨勢。
第二類是投資爭議。由於近年來中國企業逐漸走向國際化🏷、中國生產要素成本不斷上升🧞🚝、美國對中國增加關稅等🤹,不少中國企業選擇在美國投資建廠,把牛仔褲拿到美國生產。與貿易情境下中方在美國沒有資產的情況不同,此時中方已將部分廠房、機器、原料、存貨搬到了美國🚴🏻,並派駐了不少中方員工。因此👊🏽🕵🏿,如果中方在美國面臨爭議時不去應訴🍬,美方在美國法院拿了缺席判決後👈🏻,就可以直接執行中方在美國的資產,甚至限製在美中方員工的人身自由。
投資產生的爭議,有不少緣於中美股東的關系。在我們處理的一起案例中,中國牛仔褲企業和美國的合作夥伴在美國設立了一家合資企業,作為中方在美國經銷牛仔褲的獨家代理,獨家期限是五十年。二十年後🙅🏿♂️,美方股東起訴了中方股東,理由是中方股東繞過了合資企業🐁,在美國進行了其他分銷,給合資企業及美方股東造成了損失,提出的索賠金額根據未來三十年的預期收入損失計算後♗🥖,可能高達五千萬美元。經過兩年多的訴答📣🧹、取證、調解,我們最終協助中方以四百萬美元達成了和解,撤銷了獨家代理協議🎯,換來了未來三十年的自由🚚✊。
第三類是理財產品爭議。最近我們在處理一起由牛仔褲國際理財產品引發的爭議。這項理財產品是通過中國有限責任合夥的基金形式👎🏼,由中國的基金管理人向上百位中國投資人出售基金份額。在籌集每人五十萬人民幣的資金後,最後投到了位於美國紐約的“世界牛仔褲集散”項目中👬🏻。然而兩三年之後🥣,中國投資人不但一分錢回報沒收到,而且聽說這個項目實際上是個 “坑”🧗:地基還在打,尚未蓋出曼哈頓的地面。當他們去找基金管理人了解項目進展情況時,才發現基金管理人已經失聯,還被列為了失信被執行人,已被限製消費🙅🏻♀️。國內維權受阻後,投資人不得不把目光轉向美國的項目本身。由於中國投資人與美國項目公司在法律上相隔多層結構和多個法域,要直接找到美國項目公司去維權具有很大難度,但是畢竟他們的錢是變成了鋼筋水泥投到了美國的“坑”裏,回收投資的希望可能只有寄於這個“坑”。隨著近年來國內理財產品的泛濫🙅🏽,我們預計涉及美國投資標的的理財產品爭議會越來越多🙎🏻♀️。
在美國浩如煙海的判例法🌠、復雜多元的法院系統和美中法律的矛盾沖突面前,中國企業在美爭議面臨巨大挑戰。因為在英美法系中,判例本身就是法律🤵🏽🎿,除非後來被新的判例或者立法所推翻,否則將持續具有強製約束力🧑🏼🍼。美國的聯邦法院系統和各州法院系統是彼此獨立的🧘♀️,五十個州有五十個州法院系統,聯邦層面上有十幾個巡回法庭。美國各州的自主權遠超過中國的省份,每個州都有自己的憲法🏋🏻🧔🏻♀️、民事訴訟法、普通法等,而復雜已久的美國法律體系和日益復雜的中國法律體系“相遇”🏂,結果是美中法律的矛盾沖突近年來顯著增多。
在君合律師事務所紐約分所近年來協助中國企業處理的實戰案例中📽,我們從原告起訴資格和被告風險防控兩方面探討與中國企業切身相關的美國法律問題🚿。
原告起訴資格👃🏻:架構項目時未雨綢繆

原告適格問題是在美國提起訴訟或者仲裁時面臨的首要問題之一🧔🏿。在合同違約的語境下,美國法律體系還進一步要求原告和被告均是合同主體(或至少是合同的受益方)🚢😱。在公司治理相關訴訟的語境下,通常需要潛在原告與潛在被告之間存在直接的持股或其他公司治理關系,而不能相隔幾層持股結構ℹ️。
對於通過基金以及多層投資結構進行跨境投資的項目的投資人👨🏭🕸,以上原告適格要求通常會對其在項目端的維權行動帶來實質性的挑戰🚶🏻♂️。在以上理財產品產生的爭議案件中,該投資采用了常見的多層嵌套結構🍈⌚️,中間層公司涉及多家在開曼群島👛、中國香港🧋🍠、英屬維爾京群島、美國特拉華州、美國紐約州等地設立的公司。自基金參與以來👩🦳,該項目就面臨了包括原項目開發商及其控製人違反受托人義務進行自利交易、盜竊、侵占🌸、欺詐等情況,因引入貸款人作為項目公司的股東及開發商而產生的利益沖突情況🛀,以及項目整體開發進度緩慢,財務費用畸高👨,基金在項目公司層面缺乏話語權,甚至缺乏與開發商順暢的溝通渠道等眾多問題🙌🏻。無論在資金運營層面還是在項目開發層面上,項目都面臨了巨大困境,前景不容樂觀,並日益惡化。屋漏偏逢連夜雨🍅,基金的管理人非但沒有積極、盡職地解決問題,反而消極怠工,並且拒絕根據基金合同約定向客戶進行任何信息披露。
上述案例中客戶的維權行動面臨了諸多挑戰。首先是客戶在擬提起訴訟時遭遇的困難。美國法律普遍規定,若要代表公司提起股東派生訴訟👨🏻🦼➡️,必須是公司的直接股東。上述案例中客戶非但不是項目公司的直接股東👒,而且由於中間隔了很多中間層公司🤞🏿,客戶甚至都不是項目公司股東的股東💉。從國內基金開始一直到直接在項目公司持股的持股公司🚵🏻♀️👞,其授權簽字人都由基金管理人或其代表擔任,而基金管理人既不願意以持股公司的名義在美國對潛在被告提起訴訟🙆♂️,也不願意讓渡其對持股公司及各中間層公司的代表權,導致客戶既不是適格的原告➞,也無法獲得適格原告的配合使自己成為適格原告。
適格原告問題在非正式的商洽、談判中也會形成障礙。由於上述案例中客戶是一群個人投資人的集合,嚴格意義上來說並不能像基金管理人那樣理所當然地代表基金,即使我們拿到了絕大多數投資人的授權文件,其他美國投資人通常也會質疑該授權的充分性👩🏻🦽➡️。每當談到比較實質性的問題👰🏼♀️,或我們代表客戶向其他美國投資人問及比較敏感的信息時,大多數其他美國投資人都會以其需要遵守保密義務、不得將項目公司的信息透露給第三方為由予以拒絕。在這種情況下🚣🏻♂️,客戶只能從國內底層結構入手,先通過行政舉報🏃👩🏻🦽➡️、更換基金管理人等方式力圖獲得國內基金的代表權💁🏻;在獲得國內基金代表權後再進行每一層持股結構的有權代表人變更。這無疑使得整個程序在從啟動到完成的過程中均面臨諸多障礙,而且耗費的時間和財力巨大。
從這一具有挑戰性的案件中我們可以發現,對於多層架構的投資項目🚵🏼♂️,投資人需要在架構搭建時或者在做出投資決策時,就認真考慮未來萬一發生爭議時的原告適格問題。除了對投資項目的前景🏄🏻♀️♿️、回報等財務方面進行分析外,也建議未雨綢繆地考慮投資項目進展不利、對內對外追究責任的可操作性。就原告適格問題而言,比較有效的解決方法包括:將投資人代表安排為各中間層公司的授權簽字人之一,或者讓基金管理人向投資人代表出具不可撤銷的👨🏻🏭、授權範圍較廣的委托書等📟。此外,在矛盾還未產生時就關註、行使投資人的信息權,持續地向管理人索要相關項目的財務信息。這將有利於投資人實時了解項目進展🧛♀️,並在一旦產生矛盾時擁有用於製定維權策略的基礎證據或材料。
在實踐操作中,與美國公司存在商業往來或任何形式合作關系的中國公司客戶,如涉及在美國提起訴訟🧙🏽♂️,中方還應對其是否具備在相應美國法院提起訴訟的起訴資格問題予以關註👱♂️。
在我們處理的一起中國香港皮具公司所涉貿易案中🏔,客戶為作為該訴訟原告的中國香港某皮具製造商♍️,起訴未能按時支付貨款的美國貨物中轉商🙋🏿♂️,要求其根據雙方簽署的委托加工合同支付賠償金🚴🏽♀️,且主張該美國公司的原股東應退還其暗箱收取的手續費。在我方向法院提交起訴狀後,被告方律師以原告缺乏在美國紐約州高等法院提起訴訟的資格為由,向法院提出駁回起訴,其前述主張的具體理由為🫳🏼:原告方雖為中國香港註冊設立的公司,且生產製造活動主要在中國香港進行,但多年來原告與包括被告在內的數家美國紐約州公司存在商業交易行為🗜,該行為應被視為已形成了在紐約州的系統性常態商業運營。由於原告方一直未在紐約州進行商業資格註冊並獲取經營許可,因此原告方不具備在紐約州法院提起訴訟並獲得救濟賠償的原告資格🕺🏿。
對於被告的上述動議,原告方向法院提交反對動議,並主張我方的起訴資格無需基於必須取得紐約州的經營許可這一條件😙,因為原告方並未在紐約州形成“永久的、連續性且形成常態的”商業運營活動。如果其商業行為僅屬於非正式的、偶爾的👶🏼、暫時性的或非實質性的,則法院不應據該商業行為而推斷出公司在紐約州實際形成了商業運營行為。法院最終判定,如原告方在反對動議中陳述,因被告方未能提供充分證據向法院完成上述舉證責任,法院推定原告僅在其註冊成立地存在商業運營行為,因此判定原告方無須在紐約州獲得經營許可即可享有起訴資格🙇♂️🏐。
在紐約州進行商業資格註冊並獲取經營許可通常並不復雜,也不涉及很高的成本。雖然在上述具體案件中我們代表客戶最終取得了勝利,但是客戶如果在日常經營中更了解美國法律體系、與律師定期進行運營合規評估,將可避免出現由於類似小瑕疵而導致在訴訟中承擔巨大不確定性的風險。
被告企業應訴💞:防控“刺破公司面紗”風險
當原告難以從“順理成章”的被告處獲得期望的賠償時,原告可能會基於相同或相關的事實背景擴大被告範圍,而利用“刺破公司面紗”製度是原告擴大被告訴訟範圍的一個常用手段。
在我們經歷的一起案件中🤎,客戶是一家中國生產型企業,多年前在美國設立了一家全資子公司💁🏻♀️,主要開展銷售其母公司產品的業務🧚🏼♂️👎。幾年前,該美國子公司遭到其經銷商起訴(被告不包括中國母公司),訴由包括產品質量問題🌧、商業機密爭端等👨👧👦。法院最終做出了對該客戶美國子公司不利的判決,並且判令其應賠償原告上千萬美元🚲。由於法院認定該客戶的美國子公司在訴訟過程中無視眾多法院命令,表現出一種“不尊重的姿態”,賠償金額的一半為懲罰性賠償🏋🏽。由於賠償金額過高,該客戶決定放棄美國子公司,未按判決要求的金額支付賠償款。
由於無法執行前案判決下的款項👎🏼,原告於近期針對該客戶位於中國國內的幾家控股公司提起訴訟,要求該客戶對前案判決下的賠償金額承擔責任。原告訴稱👩🏻🏭,美國子公司是該客戶國內企業的“傀儡”(alter ego),沒有自己獨立公司體製的存在🙎🏼♀️。美國子公司的納稅申報表和財務報表顯示其沒有實質性的賬簿和記錄,更不具備企業的正規構成🙏🏿👩🚒。此外🥜,美國子公司沒有任何證據顯示其召開了董事或股東會議,其運營決策由國內的控股公司主導、需要國內公司同意。原告進一步主張,該客戶美國子公司的財務報表顯示,其在幾年前的訴訟過程中將大量資產轉移回國內的控股公司,甚至“前一天還是一家有辦公室、有員工的公司,後一天就人去樓空🛃、銷聲匿跡”🧑🏿🎓。
該案下,原告方對中國國內的被告起訴主要基於兩個理由。首先是“刺破公司面紗”理論🛅。和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規定類似,美國法律規定公司股東原則上僅對其對所投資的公司在出資範圍內承擔有限責任。然而,該有限責任存在例外情況👰🏻,例如股東將其所投資的公司僅作為“傀儡”,而且考慮到其他一些可以證明惡意的情形後🕝,如果再適用有限責任將明顯對受侵害的原告不公平🎆,那麽美國法院基於衡平原則,就可以將股東責任突破出資的限製。
第二↗️🙍🏼♀️,原告提出了“欺詐性財產轉移”的理由🍁。原告訴稱,該客戶美國子公司在前案判決下有向原告支付的義務🏋🏻,而美國子公司向中國母公司轉移資產是為了避免這些資產被原告執行判決。母公司在接受來自子公司的資產轉移時沒有提供足夠的對價🕵🏻,該資產轉移違背了誠信原則,而且構成了對原告的欺詐👩🏿🏭,使其無法執行前案判決👯♂️。為支持其主張,原告強調了母子公司之間的完全控股關系👨🏿🎓、資產轉移系秘密進行(並未告知原告)、在資產轉移發生時美國子公司已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等因素,以圖說明該行為符合美國“欺詐性財產轉移”的界定🧧,中國國內的母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從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對於從海外完全“撤離”且沒有其他海外資產的中國公司,境外原告仍可能會基於包括“刺破公司面紗”等理論起訴國內實體🆗。在美國設立子公司的中國企業要盡量降低被“刺破公司面紗”的風險,就需要在日常運營中註意體現子公司的獨立性。
具體而言,首先應避免經營和人員的混同,應註意避免混用公司郵箱👵🏻、名片等,子公司的業務代表對外應嚴格使用子公司的聯系方式。在商業談判中,除非確有必要🧷,否則對於自身身份的介紹也應準確而盡量避免“身兼數職”🕰,或在沒有必要的情況下為了體現具有更高的代表權而將自己的身份表述為母公司的員工的做法。
其次🥍,母子公司之間還要避免財務混同。例如,商業合同簽署方與實際付款方盡量保持一致,盡量避免母公司為子公司代付等情況。此外,子公司應與母公司保持相互獨立的銀行賬戶。
得知在美國遭到起訴後🎥,中國企業是否需要在美國進行應訴?對此🌄,我們建議從兩個方面進行分析🤸🏻♂️。
首先,從美國訴訟程序法出發,應判斷能否通過不應對或者在保留針對案件實體異議權利的情況下只對法院的管轄權等程序性問題提出異議🏄🏿♀️。對於位於美國境外的被告,“法院無屬人管轄權”通常是一個可以考慮采用的異議理由。此外,在不少跨境爭議中🫅🏻,原告未能對被告完成妥善送達也可能會成為一個申請駁回案件的理由👩🏻🏭。如果原告未對被告就訴訟相關材料進行妥善的送達🌭,那麽這將違反美國憲法下的程序正當性原則,通常情況下法院不會在其認為送達未完成的情況下允許案件進入實質性階段。因此,如果送達存在瑕疵👨🎤🤸🏻♂️,那麽甚至可以考慮暫不應訴。
其次🧖♀️,是否需要應訴的第二個考慮因素是缺席判決可能產生的對被告的不利影響🌕。在近期的司法實踐中🐭,作為母公司的中國企業因海外原告基於“刺破公司面紗”等理論被提起訴訟,並最終被判決需承擔責任的案件並不鮮見。除此之外,美國判決在中國也具有被承認和執行的可能性🖱。中國法院對於未簽署雙邊司法協助的法域的民商事判決的承認和執行持日漸開放的態度,在審查相關美國判決過程中,中國法院可能不會就實體問題再進行調查,中國境內的被告也可能不會在這些實體問題上有抗辯的機會。此外,對於業務遍布世界、享有良好聲譽的大型企業而言,在境外拿到不利的缺席判決且拒不執行,也會對其商譽產生不良影響🍢。
綜上所述,我們建議中國境內的企業審慎對待在美國的訴訟程序🤹,以免後續遭遇被執行的被動局面。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意見🦵🏻,與所在機構無關。僅供讀者參考,並不構成為投資、會計、法律或稅務等領域提供建議🗓。編輯™️:張靜。